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一、实施时间
9月1日
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自治区财政厅、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日前联合印发《宁夏回族自治区推进完善工伤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自2023年9月1日起,我区实施工伤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收统支制度。
二、实施内容
统一政策标准、统一基金收支管理、统一基金预算管理、统一经办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、强化基金风险防控、健全工作考核机制等6项重点任务,全区将建立各级政府职、权、责约束机制和基金缺口分担机制,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自治区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,各项支出由自治区统一管理、统一拨付,基金实行预算管理,坚持“以支定收,收支平衡”的原则。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,储备金用于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。
三、实施结果
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入口对接,支持工伤保险“跨省通办”“一网通办”服务。实现社会保障卡(含电子社保卡)在工伤保险领域线上线下广泛应用,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各项工伤保险待遇,支持工伤医疗费即时结算和异地就医结算。
四、实施意义
将最大化提升全区工伤保险基金互助共济能力,显著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,增进工伤保险制度统一性和公平性。
关键词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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